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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有關外廊、走廊及半戶外平台是否可比照騎樓,不計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之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等節一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3-07-30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07.30.營署建管字第1020048164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2年7月18日(102)炳字第2348號函。

二、按本部73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241747號函略以:「按建築物騎樓之設置係供非特定之行人所使用,與教室走廊附屬於室內空間,專供師生使用情形有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規定自不得據加援引。」爰旨揭計算疑義,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個案申請事實認定。

三、至來函說明二所述以外廊、走廊及半戶外平台連通以防火構造區劃分隔之「自行車補給站」、「中央主站房」、「警務段辦公室」、「商店區」,是否可分別檢討計算消防設備需求一節,本部74年8月1日台內營字第322264號函已有明示,至個案申請事實之認定,請逕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釐清。

發布日期: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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