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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之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是否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3.03.25.台內營字第8372265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32.8.北市工建字第三八九七O號函辦理。

二、查依都市計畫法規規定建築物應設置之機車停車空間及裝卸位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前經本部83.3.4.台83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一八五號函釋有案。至機車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同意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32.8.北市工建字第三八九七O號函說明二之建議,每輛機車停車空間以四平方公尺計算。

三、檢送本部83.3.4.台83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一八五號函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3.2.8.北市工建字第三八九七O號函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