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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各層結構性過樑應否計入各層樓地板面積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10.05.台內營字第8984527號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9年8月8日建師全聯89字第58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因結構安全因素設置過樑時,其開口部分應無計入建築面積之必要。但其違反規定,擅自加蓋搭建或增加建築面積者,應以實質違建論處。上開結構性過樑部分之水平投影面積,應計入建築面積;因其非供居室使用,得不計入各層樓地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