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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畸零地之合併使用,建築法第44條,第45條定有一定要件與程序,而關於失蹤人財產之管理,非訟事件法第48條至第57條並有一定之規定,自不得任由申請人具結承購而發照准建。

內政部函 64.03.13.台內營字第622368號

說明:本件係根據 貴局64.02.15.北市工建字第6341099號,致本部營建司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