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梯工廠內之電梯測試塔申請建造執照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1.27.台內營字第8407575號
說明:
一、復貴廳83.12.22.(83)建四字第83429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墻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本案電梯測試塔得視為雜項工作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四條之一之規定,應請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內政部函 84.01.27.台內營字第8407575號
說明:
一、復貴廳83.12.22.(83)建四字第83429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墻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本案電梯測試塔得視為雜項工作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四條之一之規定,應請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