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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申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得否以該危老重建計畫拆除執照開工之日起算1事

內政部營建署109.11.20營署更字第1091245807號函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09年11月1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0795322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本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免徵地價稅,自依建築法規定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止。

三、查本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已明定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是以,有關尚未領有建造執照而先行領有拆除執照的危老重建計畫案,得否以該領有之拆除執照開工之日起算認定重建期間1節,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及上述法令規定,應由貴府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