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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編列特別預算貸款辦理之道路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仍請准予不加加計借款利息課稅乙案


行政院68.2.22.台六十八內第一五八三號函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有借款之利息負擔,台北市政府貸款辦理道路工程其利息負擔自應依據該條款規定計算列入工程實際所而費用之內。惟查本案如工程受益費已徵足原定數額,則台北市政府為減輕人民負擔,似可不再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