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法令疑義釋復查照。
內政部函 65.08.13.台內營字第695145號
說明:
一、復65.07.01.建四字第98734號函。
二、建築法第五十條所稱之「道路交叉口」,係指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道路及公路法第二條所規定之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等之交叉口,不包括既成巷路,私設道路(或類似通路)。但為維護交通安全,既成巷路(合於規定已指定建築線者),私設道路(或類似通路)等之交叉口,仍應依貴省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予以截角,惟截角部分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所稱之「私設道路」與「類似通路」,釋示如左:
(一)私設道路: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而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自行留設通達計畫道路與建築線連接之通路。
(二)類似通路:建築基地臨接建築線,而建築物出入口不連接建築線必須經由另一通路接建築線者,此一通路稱為類似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