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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7條規定所指「其樓地板面積」疑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4.11國署建管字第1140036200號函

一、復貴府114年4月8日府都建照字第1140089027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7條規定:「凡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3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廁所。但同一基地內,已有廁所者不在此限。」又第1條第19款規定:「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按廁所係供居室使用人員使用,上開第47條所稱「樓地板面積達30平方公尺以上」係指居室樓地板面積達30平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