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事務所函請提供本部67年8月9日台內營字第802433號函及垂直增建免指定建築線解釋函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7.16.營署建管字第1020041884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2年6月26日來函。
二、按建築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爰個案垂直增建是否可免指定建築線疑義,宜由建築物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其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規則)相關規定及個案申請事實認定之。另查旨揭函文係本部就臺灣省政府建設廳67年7月27日六七建四字第108389號函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興建農舍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處理意見應准備查,尚非垂直增建免指定建築線之解釋函,併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