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巷道」、「村里聯絡道」管理疑義
內政部96.7.31台內營字第0960804684號函
一、有關市區道路之認定乙節,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及第6條已有規定。查「現有巷道」係出自建築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其為現有巷道得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於建築法令中尚無該等道路管理養護之規定。
二、依前開建築法及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定義,現有巷道非屬市區道路(經公告道路)範疇,其所涉道路管理養護之權責分工等規定,請貴府依地方制度法授權,於貴管道路管理自治法規中明定之。
三、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3條規定,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4類,並無「村里聯絡道」之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