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獨立型護理之家」及「護理之家」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範疇乙案
內政部96.1.10台內中營字第0950807779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依據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護理機構分為:居家護理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及產後護理機構,準此,護理之家機構,係屬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護理人員法相關規定,核准設立之護理機構。故本案「護理之家」及「獨立型護理之家」非屬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或社會救助法等規定所稱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是以,本部90年7月31日台內營字第9084722號函認定「護理之家」屬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10目所稱「社會福利設施」部分,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