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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函詢關於建築物陽台維修管理責任歸屬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7.16.營署建管字第1040045108號

說明:

一、復台端104年7月6日函。

二、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 款、第5 款、第5條、第10條第1項所明定,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請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