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市場、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擬共同多目標開發地下停車場,可否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
內政部87.3.6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一九一號函
經報奉行政院八十七年二月廿四日台八十七內字第○八四一一號函同意照本部研商結論辦理。
附註:
一、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十一點規定,市場、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地下均得作停車場多目標使用;惟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停車場並得合併規劃興建者,依方案第七點規定限於公園、廣場、道路及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並未包括市場用地在內。是以市場用地,目前無法依上開方案規定,與公園、道路用地合併規劃興建地下停車場。
二、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地下合併規劃興建地下停車場,可合理規劃交通動線,並增進其停車功能,確有必要;且市場、公園、道路等三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層應予以整體規劃,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停車場法第七條亦有明文,本案似可依上開「停車場法」之立法意旨,准予合併規劃興建停車場,並由內政部於下次研修前開方案時,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