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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範圍內土地提供興建國宅,於工程公告時尚未興建完成,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按土地及改良物完稅價值分擔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8.7.6台內營字第七一八九○九號函
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所明定,本案地上改良物於工程公告時,尚無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宜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