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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縣苑裡鎮房裡里「順天宮」申請設置牌樓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6.07.營署建管字第0940006448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5月24日府建用字第0940058761號函。

二、查本案牌樓依其規模,應屬雜項工作物之樹立廣告,其設置申請應依建築法規定,經貴府主管建築機關審核同意,另因其設置地點為道路用地範圍,並應經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有無妨礙交通安全之虞及予以同意設置(核定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或第8條之附設道路範圍內設施)。

三、按貴府為市區道路條例及建築法之地方主管機關,本案涉及貴管權責及分工,建請本於職權,加強協調,選擇適當之法令規定,期能快速、有效率達成行政目的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