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詢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涉註記假扣押信託受益權者,得否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10.03.26營署更字第1101050715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2月24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04651914號函。
二、按貴府108年11月21日訴願決定書(案號:1083060560號),假扣押信託受益權係以一般註記事項登記,其與以土地所有權為標的之假扣押(查封)尚屬有別;又依法務部109年4月7日法律字第10903505090號函釋,所謂「信託利益」,係指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利益而言,包括「信託財產本身」及「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所謂「信託受益權」,既係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而「信託利益」包括「信託財產本身」及「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故是否須經債權人出具同意書,應視准許拆除及申領建造執照是否會影響上開所稱之「信託利益」。
三、旨案遭註記假扣押信託受益權之土地及建築物得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因涉個案信託契約所定之信託財產及受益內容,宜請依個案事實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