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六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七六號函暨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七一三七二號函,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申請人仍以農舍所有權人為限之解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政部93.2.17台內營字第0930081833號函
依據本部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內授營都字第○九二○○九一一八七號函檢送本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召開研商營利事業登記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結論:
一、為因應「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物使用管理,有關臺北市政府建議中央主管機關修訂商業登記表格,要求公司或商業登記時應填列實際營業地址乙節,按經濟部商業司說明,營業場所非為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事項,尚難要求其為營業地址申報,惟同意於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核准公告文內附註,營業地址應符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規定,請再增列消防管理,以資周延。
二、本部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變更程序及認定核准機關,獲致共識,配合地方經濟發展需要,爾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之細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簽會府內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後逕予認定,申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適時檢討修正各該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必要時得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三、因應建立臺灣為全球物流營運總部及經濟發展之需要,企業多已轉型多角經營,朝上、下游水平及垂直整合發展,目前都市計畫工業區廠辦大樓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僅限於企業有關產品,似有檢討放寬之必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研修相關管制規定,並向業者妥為說明;另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在不影響污染、公共安全之前提下,是否准其辦理與製造業國際貿易業務之營利事業登記,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本部將另案研修相關規定,分階段處理。
四、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業已刪除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申請營業登記之規定;同條第三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臺北市及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儘速訂定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規定,以利執行。
五、有關立法院馮委員定國建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採負面表列乙節,請臺北市政府錄案研處。
六、為因應社會經濟環境之迅速變遷及行政程序法之施行,部分本部早年解釋函令或已不合時宜,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在審查營利事業登記證時,應以其申請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而定,如認有本部早年之解釋函令窒礙難行或有執行疑義時,適時函請本部檢討重新解釋或予以停止適用。
七、本部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七一三七二號函規定,涉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申請人仍以農舍所有權人為限之規定乙節,缺乏法律明文依據,應即不宜援引,另由本部正式發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