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率前領有建造執照,於實施容積率管制後提出申請使用執照,惟樓地板面積增加,但經監造人及承造人證明係實施容積率前己完工,可否依違反建築法第39條未依法辦理變更設計並依同法第87條規定科處罰鍰後准予併案辦理變更設計並核發執照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3.03.台內營字第8702943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02.12.6建四字第603617號函。
二、「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違反第39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建築法第39條、第87條訂有明文,本案建造執照工程,增加樓地板面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應追究監造及承造人之責任。
三、依本部87.08.01.「研商變更設計案件適用法令執行有關疑義案」會議紀錄案由二決議:「申請建造執照案件,不增加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用途變更者,原則依本部84年4月21日台內營字第842867號函辦理」,本案樓地板面積增加,但經監造人及承造人證明係屬實施容積率前己完工案,請本於權責,逕依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