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申請人戶籍內之家庭成員具有單親家庭身分,於評點權重時,申請人是否可加權重3分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3.21營署宅字第1022905779號函
一、為了協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減輕其居住負擔,本署自96年起推動「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提供租金補貼、購置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若申請人為單親家庭,考量其需獨自扶養子女,負擔較一般家庭沉重,故若申請人為單親家庭,則於評點加分,以使其較一般家庭優先獲得補貼。
二、依據上開政策意旨,於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1點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單親家庭定義如下:(一)單親家庭:指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未成年。2.年滿二十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但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除外。3.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上開規定係以申請人為主體,若申請人符合上開規定,可依評點表加3分。若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為單親家庭,尚無法列為評點表之加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