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列檢之耐燃(防焰)室內裝修材料,依檢驗方式不同,核發之證明有合格證書及檢驗登錄證書二種,均得依其所載耐燃等級對照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6.04.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3962號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1年4月22日經標二字第0912000191-0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前揭函,略以:耐燃(防焰)室內裝修材料業經公告為驗證登錄及監視查驗兩種檢驗方式,監視查驗方式者須逐批報驗並經檢驗合格後,由該局核發該批耐燃(防焰)室內裝修材料之查驗證明(即合格證書),驗證登錄係申請人事先將其商品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並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該局申請辦理,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錄,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該證書有效期間為3年,可一證多次使用。
三、除「檢驗合格證書上有關壁紙、壁布之耐燃等級標示,不得比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等建築法規所稱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前經本部91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259」釋示在案外,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制度之變更,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能得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驗證登錄證書作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