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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整合住宅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其家庭成員死亡致單身未滿40歲,是否屬符合101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項目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9.30營署宅字第1020063280號函

一、內政部自96年度起開始辦理住宅補貼,係屬長期性之住宅補貼政策,另因政府資源有限且基於住宅補貼之公平性,對於受補貼者,如已不具備住宅補貼資格,則應停止補貼,故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第13點第2款訂定:「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1.有配偶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本作業規定第25點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三年對購置住宅、修繕住宅貸款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另「101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重點查核項目亦包括申請人是否仍符合補貼資格,即仍應具備本作業規定第13點及第19點之資格條件。

二、本案 貴府函詢住宅補貼核定戶申請時符合家庭組成之規定,惟家庭成員死亡致單身未滿40歲,是否屬符合101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乙節,依上述規定及查核督導計畫內容,並未排除其家庭成員死亡致單身未滿40歲者,爰仍應查核核定戶是否符合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