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9條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設置位置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07.23.營署建管字第1020041193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2年6月24日(102)端字第0005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8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於臨接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已有明示。至同編第289條第1項:「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之訂定意旨,係規定開放空間除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一定規模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者外,不得設置圍牆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以維護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尚無得於開放空間外圍全面設置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