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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83.04.21.台(83)內營字第8372344號函釋禁限建範圍內之土地,雖得計入法定空地,但不得納入容積計算,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營建署函 83.06.08.營署建字第08078號

說明: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3年5月11日北市工建字第5110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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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本案軍事禁限建範圍之土地,如經會同軍事管制權責單位實施會勘,認為不影響禁限建目的,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有關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