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工業區土地,惟附帶條件「僅作綠化設施使用」可否視為公共設施用地,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案
內政部83.6.9台內營字第八三○三二八七號函
按「公共設施」之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民間所為設施,縱令具有供公共使用之性質,如非為同法條所定範圍,即無適用,前經本部66.8.6台內營字第七四二八八四號函示在案。準此,本案工業區內之隔離綠帶(僅限作綠化設施)如屬工業區內工廠留設之綠帶,自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內政部83.6.9台內營字第八三○三二八七號函
按「公共設施」之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民間所為設施,縱令具有供公共使用之性質,如非為同法條所定範圍,即無適用,前經本部66.8.6台內營字第七四二八八四號函示在案。準此,本案工業區內之隔離綠帶(僅限作綠化設施)如屬工業區內工廠留設之綠帶,自非屬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