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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中市政府函請釋示一般流動性遊樂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7.08.營署建管字第0912910094號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台中市政府91年6月20日府工管字第091008869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一般流動性遊樂設施並未定著於土地或建築物,不屬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適用範圍。按「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係屬貴管,請釋示一般流動性遊樂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復台中市政府並副知本署。

三、檢附台中市政府91年6月20日府工管字第0910088690號函影本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