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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計畫書之事業或財務計畫中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擬俟市地重劃完成後,再行核發建築執照疑義

內政部77.7.21台內營字第六一二三七六號函
細部計畫書之事業或財務計畫中規定以市地重劃開發者,有關該地區建築執照之核發事項,仍請依本部77.5.31台(77)內營字第五九八九四六號函示規定辦理;惟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以確保都市健全發展,應請該管地方政府迅速依細部計畫書之規定,辦理該地區之市地重劃,如有窒礙難行者,應於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視實際情形予以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