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縣縣民○○○君坐落於貴轄吉安鄉永興段○○○及○○等2筆地號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6.25.營署建管字第098003405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5月19日府城建字第0980065250B號函。
二、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其超出建蔽率部分之配合耕地經解除套繪後,應依建築法變更使用執照之程序將該筆耕地自使用執照予以刪除,本部92年11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2211號函說明三已有明示。至土地分割合併交換調整,是否屬權屬不變動之分割或合併案件,係涉及土地取得時點之計算基準,與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其超出建蔽率部分之配合耕地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之規定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