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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建築基地臨接已徵收或公有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是否須公有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6.17.營署建管字第0980036249號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6月1日府建管字第09801255593號函,兼復林靜昉君98年5月19日申請書。

二、建築基地鄰接經都市計畫發布為道路預定地之他人私有土地,申請建築許可疑義乙案,本部71年9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1857號函釋:「按建築基地鄰接之都市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合於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者,得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准予建築。至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證件,建築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亦為明定,得免檢附該鄰地所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已有明示,請據以認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