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授權由鄉(鎮、市)成立道路基金
內政部94.5.17台內營字第0940083217號函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定義,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易言之,上級政府如欲委辦予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之事務,需有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授權為前提。
二、市區道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第5條規定,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準此,有關市區道路維護管理等事項,已有委辦之法規依據,並予敘明。
三、本案挖補作業基金設置於鄉(鎮、市)公所以便管理乙節,係為貴府於實際作業之需求考量,本部無意見,惟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準則性規定,仍請貴府本於職權統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