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所詢陽光精神科專科醫院新建工程案是否需申請專用下水道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0.4.11營署工程字第019657號函
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其目的旨在收集該地區之廢污水處理後排放,以防治污染。按醫院之污水屬事業廢水,若申請案已依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定提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並經核准,其目的與設置專用下水道相同,即廢污水(包括醫院生活污水)可妥善處理,則毋需再行提具專用下水道申請,惟應事先協調下水道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90.4.11營署工程字第019657號函
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其目的旨在收集該地區之廢污水處理後排放,以防治污染。按醫院之污水屬事業廢水,若申請案已依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定提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並經核准,其目的與設置專用下水道相同,即廢污水(包括醫院生活污水)可妥善處理,則毋需再行提具專用下水道申請,惟應事先協調下水道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