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詢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10條第7款規定「權利關係人」是否包含送出基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乙案
內政部100.7.21台內營字第1000138685號函
查旨揭辦法第10條第7款規定,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保障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各種權利關係人權益。上開規定所稱「權利關係人」係指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以外之各種權利關係人而言,自當包含建築物所有權人。至該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及第10條規定之「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係容積移轉之申請人,與該辦法第10條第7款規定之立法目的,分屬二事,並無相互牴觸之虞,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