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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申請人之替代

內政部85.1.5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一八號函
申請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在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前,原申請人可由其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替代,並得以共同持有方式辦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