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室內裝修材料表面採用防火塗料(防火漆)塗刷後依其耐燃等級,是否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稱之耐火板或耐燃材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7.0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787號
說明:
一、復台北縣政府91年6月19日北府工建字第0910255357號函。
二、按防火塗料前為本部受理審核認可之防火材料種類之一,經認可通過者,得適用於建築物室內裝修木質材料表面塗佈,後經經濟部公告將防火塗料列為應施檢驗品目並自87年8月1日起實施檢驗後,本部遂配合不再受理該類材料之審核認可業務。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防火塗料,得依檢驗合格證書或驗證登錄證書所載耐燃等級,分別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之「耐火板」(耐燃二級)或「耐燃材料」(耐燃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