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安全梯構造及設備變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1.17.營署建管字第0990084885號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12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964510100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各款第1目規定,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同編第3章之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查CNS 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防火捲門之阻熱性與防火時效分別標示,至CNS 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規定,牆壁需各項耐火性能(含阻熱性)合格時間均能達到該等級時間者始為合格防火時效,防火捲門與牆壁防火時效之判定標準不同;又因防火捲門與牆壁材料性質、構造穩定性等性能仍有不同,安全梯為建築物垂直避難之必要路徑,為防護避難人員之安全,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安全梯四周之牆壁不得以防火捲門替代。
三、另「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上開條文第3項業有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