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下水道法第8條及暨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認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內政部109.7.7內授營環字第109081185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6月16日新北水設字第1091099886號函。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略以「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稱「新開發工業區」為:(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除前開情形外,主管機關並得對產生污染量與前述規模相當且有污染之虞之地區或場所,指定其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貴局輔導之既有工廠,是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請本諸權責衡酌當地環境特性,依前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