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於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田、旱地目土地作農作、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及農舍等農業使用是否符合該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及應由何單位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乙案
內政部90.4.26台內營字第九○八三三六三號函
按本案保安保護區為都市計畫保護區之一種,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循擬定、變更都市計畫之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再予細分並作較嚴格之規定;復按本部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二八九五號函(詳附件)規定,臺灣省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無論為何種地目,均得准予作農業使用,惟其使用仍應符合上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及各該都市計畫書之規定。準此,本案保安保護區土地,依上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在未經臺北縣政府核准前不得砍伐竹木,並不得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之前提下,得作農業使用,除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改建、新建、增建、修建,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與同法上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得繼續使用者外,並無得申請設置相關農業設施及興建農舍之規定。至其審查核准之單位為何乙節,請依本部九十年一月五日台九十內營字第八九一四三0二號函(諒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