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賓館申請新建觀光旅館,因車輛管制,一般車輛不得進入,得否以基地範圍外之公共停車場使用,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法定停車空間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3.28.營署建管字第0940013669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3月10日府城建字第0940037171號函。
二、按「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左表規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所明定,查建築技術規則尚無以實施車輛管制一般車輛不得進入為由而免設停車空間之規定。
三、另建築法第102條之1規定「……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得由起造人繳納代金,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第2項)前項標準、範圍、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就左列事項另定其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四、建築物停車空間。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2第1項所明定。有關特定地區因車輛不得進入之實際狀況,如有必要免設停車空間,請貴府自行考量是否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相關規定,或於當地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