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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建築物基地之面前道路寬度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都市計畫所規定之最小面前道路寬度不符時,應依循何者規定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08.17.營署建管字第1121189611號函

說明:

一、復貴公司2023年7月3日11207030001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規定:「前條建築物之面前道路寬度,除本編第121條及第129條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供特定建築物使用之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合於本章規定寬度之道路:一、……加油站……,應臨接寬12公尺以上之道路。……前項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121條及第129條之限制。」查上開第2項修正說明載「有關道路系統係屬土地使用管制範疇(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並已考量土地允許使用、交通人車影響及防災等事項。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之規定,恐限制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之發展,導致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用途之建築物,因本條之限制,而無法興建或改建,影響安全或都市景觀,爰增訂第二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不受第1項、本編第121條及第129條所定面前道路寬度之限制,回歸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區域計畫範疇,以避免影響土地之合理使用。」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