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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請釋集村興建農舍相關法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5.13.營署綜字第0970024614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4月29日農授水保字第0970122324號函轉台端97年4月24日請示函辦理。

二、前開來函說明一所詢集村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是否應受平均坡度不得超過30%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限制一節,本署93年1月29日營署綜字第0932901102號書函說明二略以:「…。即集村興建農舍之各起造人提供之農業用地,如位於前開山坡地範圍內,均須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章規定檢討其平均坡度,而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得作為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及配合耕地。」業已明示,請依前開函示內容辦理。

三、前開來函說明二所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集村興建農舍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如位於台中縣、台中市毗鄰之鄉(鎮、市、區),是否符合前開規定一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9月5日農水保字第0951851946號函說明二略以:「…;且基於縣(市)政府業務及農地管理之需要,各起造人提供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亦應坐落於同一縣(市)內。」業已明示,請依前開函示內容辦理。

四、前開來函說明三所詢集村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是否有臨接道路之限制規定一節,查前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係針對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有所規定,並未就其配合耕地訂有臨接道路之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