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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倘劃入都市計畫,其土地使用管理應優先適用何法疑義

內政部87.7.14台內營字第八七○六二三六號函
為妥善處理都市計畫內,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區土地,經貴部工業局規劃並核准設立之設施用地與都市計畫相關法令競合時究應依何種法令規定辦理事宜,前經本部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邀集各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並以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八一九九四號函復台灣省政府並副知貴部在案。是以,本案應屬規劃技術及各行政部門間協調配合之問題,例如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區,於擬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內劃設為甲、乙或特種工業區,而該等工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未能符合原編定工業區之實際需要時,工業主管機關如能主動協調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改劃設為不同使用管制之特定專用區,並於都市計畫書內敘明其土地使用係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規定辦理,即不致發生使用管制上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