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其每一住宅單元均應設計有廚房,否則不予發給建造執照。(停止適用)
內政部營建署函 67.09.27.台內營字第811998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警務處67年9月14日警行字第129171號函辦理。
二、據報,邇來各縣(市)經常發現有私人集中興建之房屋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違建加蓋廚房。經調閱原送審設計圖樣原無廚房之設計,顯示此等房屋於設計當時已蓄意藉機違建。為防止新違建之發生,應予糾正,已杜不良風氣。嗣後凡作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除單身宿舍外,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情形切實審核其有無設置廚房若無廚房設計者,一律不予核發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