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宅貸款、89年度(含)以前辦理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94年度(含)以前辦理之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1.10.05內授營財字第1110817993號函
說明: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規定,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及銀行融資部分之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以下稱基準利率)加0.042%及加0.875%計算機動調整,該基準利率111年3月23日調升0.25%,政府為減輕民眾利息負擔,本部營建署於111年4月14日以營署財字第1111071708號函示,調整借款人負擔利率僅調升0.125%,並追溯自111年3月23日起適用,期間至下次調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日為止。前揭減碼措施,因應政策維持至111年底。
二、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自111年9月28日起由年息1.22%調整為年息1.345%,旨揭貸款利率調整如下:
(一)國宅貸款利率:基金提供部分1.262%、銀行融資部分2.095%。
(二)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比照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1.262%。
二、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未貼補差額利息部分之利率由1.995%調整為2.12%(即1.345%-0.1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