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公司函詢公寓大廈規約訂定罰則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9.07.26.營署建管字第0990049866號
說明:按「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3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故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內容,如涉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