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可否依地方法院之判決書,將使用執照起造人名義塗銷並變更為原起造人名義(未辦理名義變更前之起造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11.11.台內營字第266923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11.03.73建四字第208011號函。

二、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70條至第72條之規定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已完成建築物申請許可使用之法定程序;其為變更使用者,應依同法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其為權利變更者,則為不動產物權之處分,設定負擔,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前經本部以65.08.12.台內營字第684103號函釋示在案、本案應請貴廳仍依前開部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