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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其住宅所有權人適用相關稅優及匯送名冊事宜

內政部108.12.3內授營土字第1080822008號函

說明:

一、依本署108年10月18日營署土字第1081212304號函續辦。

二、依據本部108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1080811108號函(諒達),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本部得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規定,認定屬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之一,並得準用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至第22條等相關規定。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以下簡稱公會版計畫)業經行政院108年7月19日核定在案,即住都中心接受本部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並按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獎勵、輔導或補助第52條第2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符合本部108年7月5日函釋適用範圍。

三、承上,住都中心業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公會版計畫,故其參與之住宅所有權人及租屋服務事業業者適用同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

四、惟旨案涉及6直轄市訂有「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之住宅所有權人稅優名冊報送之規定,考量行政作業一致性,請住都中心將符合住宅法及6直轄市自治條例規定之住宅所有權人相關資料,依各該住宅業務主管機關目前提供予所屬稅捐機關之欄位格式造冊,連同住都中心聯絡人資訊,函請該住宅業務主管機關函轉所屬稅捐機關憑辦,並副知本部營建署。

五、副本抄送財政部賦稅署:請協助轉知所屬稅捐機關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