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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農會興建大型糧食倉庫工程,因承造人與僱工間發生糾紛,雙方均請求法院假處分,致使展延建築期限二次,仍無法依限竣工,惟該工程係為配合當今國家主要糧食政策,可否准予再行展期乙案,仍請依照建築法第53條等有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函 68.05.11.台內營字第016439號

說明:依據貴廳68.04.18.(68)建四字第66484號函副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