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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函詢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機廠」用地採保留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得否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暨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乙案

內政部105.6.7內授營鎮字第1050808284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5年5月25日新北捷開字第1050944714號函辦理。

二、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協議價購成立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準此,旨揭用地如採協議價購辦理,始有上開條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先予敘明。

三、另旨揭用地如採保留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因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其所有權人之權利與義務,在依法辦理區段徵收前,與其他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與義務並無二致,自得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暨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以保障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