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周圍之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樓地板面積可否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乙案,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0.07.10.台內營字第9084396號

說明:

一、依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年5月15日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及相關機關、團體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會議紀錄),並以本部90年7月10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84397號令發布在案。

三、檢附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

結論:

一、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計算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本部88年8月26日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326號函已有明釋。

二、至於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周圍之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應依下列規定:

(一)新建建築物設置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其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設置地點及其必要之面積大小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視為消防設備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計機電設備空間面積在不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部分,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舊有建築物增設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增建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設置地點及其必要之面積大小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其面積與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增設之直通樓梯面積合計,在不超過原有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或三十平方公尺之部分,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