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低收入戶租金補貼申請人承租房屋之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記主要用途為「一般服務業」,得否適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5.7.22營署宅字第105004374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7月14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5355500號函。
二、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所定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本案租金補貼申請人承租房屋之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記主要用途為「一般服務業」,核與上開規定不符。